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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種類 中華民國護照4天急件  出發日期
簽證效期 10年    辦理件數
停留時間 最長停留 0 天   辦理天數 15 個工作天 (週六、週日、國定例假日及該國公眾假期不算於工作天)
簽證費用 2,700 
所需資料

1. 護照遺失需另附上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工作天為6天
2. 國軍人員出國,請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出國前由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在護照上加蓋出國核准章戳
3.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4.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5.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6. 首次辦理護照或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7. 自94年10月1日起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規格如下:直4.5公分,橫3.5公分(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請務必用原子筆或鉛筆書寫備註姓名於相片背後,並嚴禁使用水性筆沾污相片
8. 必要時領事局得以要求額外資料.若簽證送出被拒或要求撤件,將收手續費用NT$300
 

備      註

1. 相片6個月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相片2張
2. 中華民國身份證正本滿14歲以上者需附
3. 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有效期之護照正本
4. 戶口名簿正本:未滿14歲之申請人需附
5. 戶籍謄本正本:未滿14歲申請人需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6. 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 未滿20歲之申請者必需附
7. 軍人員身分證(服務證)影本:國軍人員之申請者需附(含軍職身分)
8. 護照申請書正本: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需提供現在住家電話/公司電話/行動電話,緊急聯絡人(不可為朋友)公司/現在住家/行動電話.PS申請人未滿20歲者除申請人處必須簽名外監護人亦須親簽
9.自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或是舊照遺失重新申請者,須持上述資料先至戶政單位辦理人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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