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未成年之申請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四) 資格證明文件:
1. 以第二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1)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 最近三個月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
(4)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2. 以第二點第二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五) 簡要行程表: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六) 緊急聯絡人:請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詳細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
1.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為原則,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如同戶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關係證明)。
2. 緊急聯絡人與申請人之關係為直系血親親屬、兄弟姐妹、配偶者,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簿,無需其他證明文件。
3. 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地區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所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在職證明(須蓋有組團社公司章戳)。
(七)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八)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1.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五十萬元)。
2. 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
3.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
(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 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觀光事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因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十) 其他證明文件。
五、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申請。
(二)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大陸地區組團社提出申請,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使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本須知第四點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瞄為電子檔,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辦理。
2. 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於核對大陸地區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即可至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經本署審核許可並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完成繳費後,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於核配當日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 未檢附通行證「G」簽注或財力證明者,本署將不予受理該申請案。其餘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自本署通知補正之日起算48小時內補齊,始儘速核發入臺證件;超過48小時未補件者,將予以退件。
(三) 發證方式:
1.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自行列印,寄送大陸地區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2. 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由大陸地區組團社列印入出境許可證,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3.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4. 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四) 申請案已完成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隨同人員。
六、 個人旅遊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 相關事項:
(一) 許可證費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逐次加簽證,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每一人新臺幣一千元。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二) 審核許可期間:審核許可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
(三) 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1.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經許可核發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2.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3.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或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4. 申請人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上「預訂入境日期」欄位所登載之期間內入境,若臨時變更入境日期者,應重新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5.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單次、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四) 入境停留日數: 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六) 申請人實際入境日期者與申請時之預訂入境日期及保險投保日期不一致者,應檢附與實際入境日期相符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於入境前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或指定之各服務站完成通報,不用重新下載印列入出境許可證。
(七) 申請人入境後,在入出境許可證有效停留期間內欲延長出境期間者,應檢附所延長期間內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及效期內之回程機票,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向本署各指定服務站通報。
八、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本須知第五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重新取得證件並交由申請人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九、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或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或當事人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
十、 申請人經委託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並完成繳費後,若經本署發現其同時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 十一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818。
(二)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本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聯絡電話:07-2821400、高雄市第二服務站,聯絡電話:07-6212143、嘉義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5-2166100、嘉義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5-3623763、臺南市第二服務站06-5817404、雲林縣服務站05-5345971、屏東縣服務站08-7661885、澎湖縣服務站06-9264545等八處服務站辦理及諮詢。
(三) 個人旅遊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本署業務單位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6或2352。 十二 本須知第二點所公告指定之區域係指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瀋陽、鄭州、武漢、蘇州、寧波及青島等19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