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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種類 台胞證汙損件6天急件  出發日期
簽證效期 5年    辦理件數
停留時間 最長停留 90 天   辦理天數 6 個工作天 (週六、週日、國定例假日及該國公眾假期不算於工作天)
簽證費用 3,500 
所需資料

(註1)*照片規格如下:直4.5公分,橫3.5公分(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請務必用原子筆或鉛筆書寫備註姓名於相片背後,並嚴禁使用水性筆沾污相片
(註2)*身分證影本,請勿書寫文字

*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期不算工作天
*未領有身分證者附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職業為新聞從業工作者,申辦時間冗長,不一定會依照一般人民申辦時間及出發前核發,未免耽誤既定行程,敬請提早送件
一、以警察人員身分申請者,附內政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同意函
二、以一般人民身分申請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三年內免再填表申請
三、以教育人員、國軍人員或公務員身分申請者,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以退離職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請填明預定進入大陸地區期間,送審查會審查
五、身分未據實填寫,經查證屬實者,該申請許可自始無效(視同未經許可),仍應依規定裁罰
六、臺灣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出境前辦理。一般人民因故不及事先申請,於出境前由申請人或代辦旅行社向境管局機場、港口 服務站填具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申請。(不得事後補辦)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條例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八、人不在台灣請勿在台灣申請此項業務 *.必要時簽證組得以要求額外資料。若簽證送出被拒或要求撤件,將收手續費用NT$300元整
 

備      註

1. 相片6個月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相片一張(註1)
2. 中華民國身份證正反影本:已滿16歲以上者需附(註2)
3.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有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
4. 台胞證或護照:尚有效期之台胞證正本或更名前尚有效期之台胞證正本,均須繳回;若無台胞證,需附上護照正本查驗
5. 戶口名簿正本:未滿16歲無身分證之申請人需附
6. 戶籍謄本正本:更改過姓名或基本資料或未滿16歲無身分證申請人需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7. 未滿16足歲申請人,需繳附監護人清晰1:1的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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